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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协会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泉州市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Quanzhou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QZ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按照“服务、自律、整合、共赢”的原则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泉州市温陵北路名城大厦7楼E座。
第二章 工 作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贯彻和实施。
二、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和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际间先进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类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参加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促进城市间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
七、建立泉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培训中心,在全市积极推广电子商务认证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八、承担有关部门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九、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教程及书刊、声像资料;
十、完成政府管理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单位会员: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电子商务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
个人会员:指本市电子商务领域内专家、学者、个人创业者以及其他热爱电子商务行业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2、自愿加入协会;
3、在电子商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4、由理事会或其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4、对本协会工作有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6、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协会提供帮助;
7、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或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缴纳协会会费;
5、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2、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会员的除名;
6、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10、决定会费缴纳数额和其他要缴纳的款项;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未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条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未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5、牵头处理本协会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管理;
6、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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