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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 发布时间:2009-4-15 10:4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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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一、为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特设立泉州市专利发展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泉州市专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经费支出,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三、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泉州市专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向国内外(包括港澳台)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奖励获得泉州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扶持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开发专利技术、产品,以及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等。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四、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经常营业所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的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二)应当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申请资助及奖励的专利应不存在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纠纷、侵权纠纷等。
五、申请资助的范围及额度
(一)向国内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优先权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及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审查费,以上费用按申请人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给予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季度资助最高额度3000元。
(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 元;国际申请(PCT)每件资助人民币 5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四)向香港、澳门、台湾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资助,具体资助额度参照上述第(一)、(二)款执行。
六、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的,或属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资助范围的,须提交专利授权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国际申请(PCT)资助的,须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国际申请通知书、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检索本通知书、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复印件;
(五)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获得授权的还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七)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证明。委托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各提供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七、申请资助的受理与审批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核批准一次。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批。
八、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三) 审批结果于申请受理后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在泉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站上公告通知,申请人自行上网查询和通过电话查询后,凭身份证明材料(或单位介绍信、个人授权委托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来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合法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要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对于共同申请的专利,领款人需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领款;
(四)申请人应在审批后六个月内来办理领款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九、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泉州市专利奖奖励资金
十、根据《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修订稿)》及《泉州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泉州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数不超过18个。专利奖分别为金奖、银奖和优秀奖3个等级。
十一、泉州市专利奖的奖金数额为:金奖3万元,银奖2万元,优秀奖1万元。
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及专利技术产业化扶持资金
十二、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期满后经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分别给予国家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3万元、省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2万元、泉州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1万元的奖励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本单位开展专利工作,如:专利知识的宣传与培训、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缴纳专利年费、开发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实施等。
十三、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其技术和产品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经济效益显著的,优先推荐申报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并予以优先研究立项。
附 则
十四、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5日发布的《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十五、本办法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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